中央组织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工作,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一直以来,“只填报不核实”让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形同虚设”,一些干部心存侥幸,漏报、错报个人信息。而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抽查核实,抓住了规定落实的关键,相应的处罚措施也使制度更有威慑力。抽查和核实个人事项报告,让领导干部感到戒尺在侧、悬剑在顶,使他们心存敬畏,行有所止,从而遵纪守法,廉洁办公。正如一句肺腑的劝慰:“做官要诚实干净,欺上瞒下休想蒙混过关”。(新华网 12月8日)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①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③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④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需要报告的事项主要是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之所以会让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除了组织及时了解领导干部的动态外,更多的是给领导干部“心理压力”。就是让领导干部明白他不能做出违纪违法的事情。
可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一些地方对于领导填报的东西只管收集,只管是否填报,对于个人信息是否存在漏报、错报的情况不核实。这就让一些领导干部对这件事情心存侥幸,让这项规定“形同虚设”,没有举得实际效果。(文/疯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