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从内蒙自治区政法委、内蒙自治区公安厅和内蒙自治区高院等多个信源处获得消息,轰动全国的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即将启动重审程序,而呼格吉勒图早在18年前已经被以“故意杀人罪”枪决。(《观点中国》,11月1日)
1996年,年仅18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和工友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紧急前往施救,可惜呼救女子已经遭强奸后扼颈身亡。随后呼格吉勒图跑到附近警亭报案,不想却被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仅仅61天后,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便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
直到2005年落网“真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案件才出现转折,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在重新调查程序一走就是8年之后,现在终于迎来重审的希望,艰难曲折的过程令人颇为感慨。
冤案纠错并不仅是当事人家属或其律师的责任,以客观、公允为追求的检察机关同样负有纠错的义务。完美的制度设置,纠错机制应该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而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就必须保持纠错机制的稳定性,而不能让其“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我们都希望天下无冤。在中国走向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冤假错案还是个无从回避的社会现实。司法制度能做的就是密织法网,一方面以严格的法律程序去防范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对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要尽可能及时发现、有错必纠。在新的法治语境与制度下,能看到司法机关不讳纠错,让每一个人都对依法治国充满信心。(文/廷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