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发布时间:2014-11-03 07:34:47 中国汽车网

 

  2014年10月30版《人民日报》,发表文章《以法治助力“治理现代化”》。文章表达了“法制”与“人治”的一些看法。文章指出,有些干部片面的认为法律程序太过于繁琐,不如“人治”那样灵活,有效。

  在我国古代,人治是最重要的治国手段,所谓法律都是在君王官吏的操作下进行的,知识君主专制制度所决定的,也是旧社会生产力的不发达所决定。而社会主义法制将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用系统的,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固定下来,并确保其实施,确保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有效积极地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毕竟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没有完善,一些领导干部人治的思想仍然存在,一味的“人治”是阻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然而,纯粹的法治社会是不存在的,法制手段多见于在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之间徘徊,呈现出法制与人治双重特点。但是,法治社会是一种最高级的社会形态,他的存在对于社会有根本意义价值。要保证社会的和谐安定,就必须保障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犯罪活动能受到有力打击和有效控制,各种人民内部矛盾能得到正确有效地处理。要做到这一点,最关键最靠得住的办法就是实行依法治国。另一方面,人治的手段在微观组织中会比在宏观组织中有效。法治则在宏观组中更能节省成本。所以最好的组合是以法治为主人治为辅治国、治理宏观组织秩序;以人治和德治为主以法治为辅治家、治理微观组织如公司企业的秩序。

  总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成,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是民主性,根据国情的需要,人民的道德水准去构建法制与人治在法律中的比重。(文/桃子)

编辑: 来源:中国汽车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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